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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等与贵溪添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2491号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对三被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保全费890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