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2491号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对三被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某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保全费890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