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9421号
原告:李某1,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市云中西街南一巷51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金盾里7号楼1栋6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陶朱公金融创新示范区A108-10。
法定代表人:扆某,总经理。
被告:程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闫家庄工贸区北大陈村二组。
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山西宝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