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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宁广有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宁广有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6609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梅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4725198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宁广有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91诉前调确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宁广有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款105600元等,执行费14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金额0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华苑银座地下车库(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的)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该车未由法院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宁广有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91执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