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1执402号 申请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营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的丈夫。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鲁16民终2657号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执行人***、***、***、***、***欠申请人162381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1103214.29元(其中扣划担保人***和***计55214.29元),剩余案款545015.11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47万元(其中不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第一次于2019年11月29日偿还100000元,第二次于2020年9月1日前偿还150000元,第三次于2020年11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第四次于2020年12月1日前偿还120000元,按期偿还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结案,如果逾期,申请人可以恢复原判决执行,已经给付的案款相应扣除,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负担部分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相抵,如果***不同意再向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判决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019年11月29日承办人在执行二庭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向其解释本案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不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再次认可上述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终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