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ꈘ勤建、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1)豫1421民监1号 监督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二申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城大济路8号和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00785036248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豫1421民初484号民事调解,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民监[2020]411421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2018)豫1421民初484号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方式为调解,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调解过程中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的民检民监[2020]411421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的民检民监[2020]411421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