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54号 申请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济路8号和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10月5日生,住无棣县。 被申请人:***,女,1958年10月26日生,住无棣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16日生,住无棣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金额10000000元,期限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位于海南省**市××楼镇××道××号,坐落:***贰号小区21幢1**401房,证号:琼(2020)**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临桂区××镇××路××号,坐落:*****31幢1**10层07号,证号: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