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54号
申请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济路8号和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10月5日生,住无棣县。
被申请人:***,女,1958年10月26日生,住无棣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16日生,住无棣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金额10000000元,期限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位于海南省**市××楼镇××道××号,坐落:***贰号小区21幢1**401房,证号:琼(2020)**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临桂区××镇××路××号,坐落:*****31幢1**10层07号,证号: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