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21民初2532号 原告: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大济路8号和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母女关系),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200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法定代理人:**(与**系母子关系),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广场7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与被告***、**、山东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确认被告***、**之父***与被告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凡是进入和美公司的员工都缴纳社保,***不想缴纳,并提交其签字的承诺书一份,所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和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开***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为***投保雇主责任险,虽然由和美公司发放工资,但劳动关系属于开***公司。经调查***并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属于工伤。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3)***仲案字29号裁决书裁决错误。 ***、**辩称,***于2021年2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投料工工作,2021年12月29日早上6点30分左右,***下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生前与和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有和美公司给***发放工资的流水以及和美公司委托开***公司给***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为证,(2023)***仲案字第29号裁决书裁决事实正确。 开***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开***公司与***有劳务派遣关系没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说法没有依据。(2023)***仲案字第29号的庭审过程、证据的质证过程也可以说明***的工资是由和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备注为工资。开***公司受和美公司的委托,为其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中也可以证明***的实际工作单位为和美公司,与和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种类为投料工。综上,原告称开***公司与***有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21年2月份到原告和美公司从事投料工工作。工作期间,和美公司为***发放工资,并让***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2021年4月,和美公司通过被告开***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在投保人员清单中。2021年12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作为***子女以和美公司、开***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24日,惠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与和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美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和美公司还是开***公司。***生前工作地点在和美公司、工资发放单位是和美公司、雇主责任险承保明细中体现的***工作单位也是和美公司,同时***出具的放弃交纳社保承诺书亦是向和美公司出具的。和美公司虽称其与开***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其只是代发工资,***系开***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工作的人员,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以上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生前与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和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