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南京奋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奋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奋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0702民初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该由《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应依据案外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路面公司)与奋邦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三一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可。起诉时能够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后,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第六条约定“在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且承租人、保证人同意诉讼管辖地转移至合同权利受让的第三方所在地,承租人应就该等转让事宜予以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根据该条约定,三一融资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债权、租赁物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三一公司,诉讼管辖地应转移至**三一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市武陵区,故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奋邦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三一公司在一审所列被告为奋邦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奋邦公司支付租金1453263元;2、判令奋邦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月5日为44013元,2023年1月6日以后以145326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1497276元;3、判令在被告清偿全部债务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编号为YZ1822CB0368、YZ3530CA2592、LT8790CB0515的两台压路机和一台摊铺机的所有权归**三一公司所有;4、判令***、***对奋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所持理由为:2021年5月,奋邦公司与案外人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融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奋邦公司作为承租人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三一融资公司租赁压路机和摊铺机,租赁本金1764000元,租金年利率6.7%,首付款196000元,租金总额1952172元,租赁期限36个月即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以等额本息方式计算租金并***公司按月向三一融资公司支付租金54227元,合同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及登记、承诺和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作了明确约定,***在该合同保证人一栏中签字并捺印,***在《保证人配偶承诺书》中签字并捺印,承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义务。截至2023年1月5日,奋邦公司多次逾期未支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三一融资公司按约定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尚欠的租金1453263元及逾期利息44013元,三一融资公司将对奋邦公司的债权及相应权利转让给**三一公司,**三一公司催收未果遂起诉。 **三一公司在一审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SYXL2021382281)一份,主要内容为:三一融资公司为出租人,奋邦公司为承租人,***为保证人,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其自有资产并租回使用,出租人同意受让该资产,并根据承租人资产实际情况支付转让价款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第六条约定“在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且承租人、保证人同意诉讼管辖地转移至合同权利受让的第三方所在地,承租人应就该等转让事宜予以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第十六条约定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尾部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县,并加盖三一融资公司、奋邦公司公章,***在保证人栏签字确认;2、《产品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三一路面公司为出卖人、奋邦公司为买受人、***为担保人,合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约定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出卖人住所地、出卖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尾部加盖三一路面公司、奋邦公司公章,***作为担保方签字;3、奋进公司出具的《客户还款计划书》,4、《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往账)》,载明三一融资公司依约向三一路面公司支付1764000元价款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拟证明对租赁物设备编号为YZ1822CB0368、YZ3530CA2592、LT8790CB0515的两台压路机和一台摊铺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进行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保证人配偶承诺书》,拟证明***承诺与***共同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还款明细及逾期利息表,拟证明截至2023年1月5日,奋邦公司支付租金情况及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违约金的事实;第五组证据:1、三一融资公司(甲方)与**三一公司(乙方)2023年1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三一融资公司向**三一公司转让三一融资公司与奋邦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SYXL2021382281)项下债权、租赁物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三一公司有权自行处分相关权利,并自行向承租人追偿;2、《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载明2023年1月5日三一融资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奋邦公司、***、***;3、邮寄凭证一份,拟证明三一融资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送达给奋邦公司、***、***告知债权转让情况。 **三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转权转让通知书》的邮寄查询单3份,拟证明奋邦公司、***、***已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 奋邦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三一公司的诉讼请求、所持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一公司起诉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其与三一融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三一融资公司与奋邦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SYXL2021382281),2023年1月5日三一融资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三一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奋邦公司、***、***,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保证人生效。**三一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继了三一融资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SYXL2021382281)享有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第十六条约定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属于对管辖法院的一般约定,而第六条约定“在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且承租人、保证人同意诉讼管辖地转移至合同权利受让的第三方所在地,承租人应就该等转让事宜予以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该条款属于对债权转让情况下诉讼管辖特别的约定,本案应优先适用。该管辖约定系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的约定管辖,且该管辖约定的效力及于**三一公司和奋邦公司,即及于本案争议,因此本案应依该管辖约定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三一路面公司与奋邦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因**三一公司并不是《产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权利受让人,该《产品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效力不及于**三一公司,也不及于本案,《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由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