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92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松苑小区13栋1108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金潮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