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知民初57号
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72号6层3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聪
书 记 员 杨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