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3336号
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01B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9151563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湘H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