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西门村XXX号。 本次执行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状况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款人民币101,400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