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西门村X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丰标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系被丰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终止劳动合同,因条件不成就竞业限制不生效。(二)AISC认证并非丰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丰标公司并没有对***进行过培训,***凭自身工作经验为丰标公司工作,故***不应当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主体。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此处的“终止”不应理解为仅指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本案中,约定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劳动者离职后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而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如果赋予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则竞业限制条款将形同虚设。故此处的“终止”应理解为双方结束劳动关系,而不论结束的方式。况且,在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后,丰标公司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年有余,***按月领取,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审据此确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关于***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经原审查明,***在丰标公司担任工程师,从事美国钢结构协会ASIC钢结构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工作,该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是丰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是丰标公司唯一一名具备并实际从事ASIC认证业务技能的技术人员,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亦无不当,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