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11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96986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下峪镇庄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4897399A。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