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某红岩煤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110号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96986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神木县某红岩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416XH。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神木县某红岩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神木县某红岩煤矿的财产在价值1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