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96986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神木市某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533691。
法定代表人:苗某,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神木市店塔镇某煤矿(普通合伙)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神木市店塔镇某煤矿(普通合伙)的财产在价值3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