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财保1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96986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416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鲁030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的财产在价值2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