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民初1071号 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贺地山红岩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