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民初1070号
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神木市店塔镇石岩沟煤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店塔镇石岩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