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民初1211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下峪镇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反诉原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