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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72财保7号 申请人:***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凯航通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