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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某某与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民初2347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游路**号。 法定代表人:**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