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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某某与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民初547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年。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