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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1161号 原告:杨**,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中桥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固游路**div> 法定代表人:**年,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宜安控股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