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湘1124民初1133号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某某、某某、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4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2********,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XXXX。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7********,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阳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5********,汉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碧涛湘江酒店**。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6********,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现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XXXX。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