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1124民初1133号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某某、某某、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4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学,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汉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XX,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科道县工业园晶石标准厂房工程项目部、***、俞建松、永州市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