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唐学选,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杨为忠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