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23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生,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志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