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9381号
原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新何村阿土岑(土名)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34021523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博特高性能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22号硅谷动力数码产业园A3栋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276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卡博特高性能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