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知民初355号
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下围水工业区***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阿土岑(土名)厂房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研磨装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