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3知民初2号
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鸿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研磨分散轮、专利号为ZL2013205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