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04民初1091号 原告: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鲁能国际中心26层05、06、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与水上东路交口鲁能国际中心第9层(02、03、04、05、06、07、08、09、10、11、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云公司)与被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资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鲁能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资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44698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鲁能国际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鲁能国际中心26层05、06、07单元,租赁面积为699.79平方米,月租金74498元,租赁期3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原告为服务业小微企业,被告为国有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被告应给原告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446988元,截至目前被告仍未给原告减免及退还房屋租金,故成讼。 鲁能置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原告系国企,不属于小微企业,不能适用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22年12月被告已给予原告一个月的免租期,即使法院判决给予原告相应的租金减免,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减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30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甲方、承租方)签订《鲁能国际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中国天津市南开区,该场地的租赁面积为699.79平方米;该场地的租赁期为3年,自2021年10月1日(即起租日)至2024年9月30日;装修期为2个月,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该期限内承租人不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装修期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和因装修工作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免租期为2个月,分别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期限内承租人不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该场地的租金为人民币74498元/月,该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写字楼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主合同上述房屋装修日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调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将起租日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调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原告租金交付至2023年3月31日。另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12月份被告给予原告一个月的租金减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鲁能国际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本案争议的租金减免问题,根据本市“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的相关政策及被告企业性质,本院认为被告应为原告减免2022年的6个月租金,同时鉴于被告根据合同已经给予原告2022年12月份1个月的租金减免,故本案中酌定被告应退还原告2022年的5个月房屋租金372490元(74498元/月×5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租金37249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计4002.5元,由原告天津国资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7.1元,由被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5.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