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623号
原告:湖南省多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湖南中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全部。
法定代表人:贺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田,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文敬。
被告:湖南水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雨花区金海路77号中豪南苑1栋2106房。
法定代表人:尹汉军。
原告湖南省多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水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多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多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丽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慧琴
书 记 员 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