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91民初6203号
原告: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泽达利工业园厂房A3厂房1栋第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210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303024010。
被告:深圳飞扬鹏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4757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飞扬鹏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4元,退还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