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泽达利工业园厂房A3厂房1栋第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21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科路28号2号车间4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IOOMA5P83M5I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壮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百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平湖路4号葛东大厦第六层A座606-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72953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壮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55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广西百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桂01执异117号裁定书,追加***、***、广西百里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申请执行费776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并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