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恢9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泽达利工业园厂房A3厂房1栋第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210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普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1304634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三利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