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7民初2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8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生于1987年7月3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恩施市国福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万金汇3栋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UMG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国福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