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2执恢3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825177.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天锻牌压力机三台,并对上述设备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对上述设备主张权利,现无法进行处置。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普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款2825177.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