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蜀龙防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民初4095号
原告: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马家村三社(四川现代农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将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游,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88号第一幢二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宇,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蜀龙防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蓉都大道南一段33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显,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泽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蜀龙防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人民陪审员 叶天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