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1413号之一
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港澳开发区翠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宇(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东风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德安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2.92元、保全费1431元,由原告海南鑫诺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