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文武,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魏国军,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飞,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4组。
被告***,住吉林省榆树市。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武、魏国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