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82民初7521号
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公司地址:榆树市榆树大街与铁北路交汇处
被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魏国军,现住同上。
被告:**,现住同上。
被告:**飞,现住同上、
被告:**,现住同上。
被告:***,现住同上。
被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75岁,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国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现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