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1520号
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榆树大街395号(登记住所地:榆树市榆五公路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交通运输局,现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长春市长白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会计。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原告表示其诉讼请求需重新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星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