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0251号
原告:天津瑞隆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楼宇总部9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60号院内贰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瑞隆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瑞隆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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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