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790号
原告:天津新普特门窗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富家园21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60号院内贰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刘占友,经理。
原告天津新普特门窗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