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1903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后为2603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吉红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 记 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