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98号
原告:北京华夏百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闫家屯110国道旁边诚信锅炉厂西侧10米。
负责人:王鸿勇,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60号院内贰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刘占友。
原告北京华夏百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百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4.5元,由原告北京华夏百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美琴
书记员李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