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财保12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百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闫家屯110国道旁边诚信锅炉厂西侧10米。
负责人:王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60号院内贰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刘占友。
申请人北京华夏百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45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夏百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京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4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利峰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