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普洱新能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人资部副经理,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叶**,男,200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韬,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应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女,1995年12月16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周叶**因与被上诉人普洱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颖韬、沈方,被上诉人兴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原审第三人鑫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叶**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周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继娇审判员赵键
审判员 赖 金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粟 品 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