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普洱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5号第11幢变电工区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高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韬,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应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女,1995年12月16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洱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普洱鑫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韬、沈方,被上诉人兴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原审第三人鑫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0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普洱振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继娇审判员赵键
审判员 赖   金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粟   品   彰